楚天金報訊 本報記者趙貝
  “第十四條‘登記機構可以通過郵寄、網絡傳輸、發放登記表等方式,為捐獻人辦理登記提供便利’,該條例應該將‘發放登記表’改為‘上門服務’。”28日,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《湖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》(草案)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進行分組審議。
  審議期間,多名委員建議“上門登記”應入法。去年11月,本報報道一名“病危小伙欲捐遺體卻被告知不上門服務”的事件,在分組審議時多次被委員們提起,明確將“上門登記”寫入《條例》的呼聲很高。《條例》草案規定,省紅十字會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基金。
  全國需器官移植患者每年有150萬
  武漢是我國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首批10個試點省市之一,2011年該項工作由武漢擴大到整個湖北。2010年,我省實現捐獻2例,2011年8例,2012年26例,2013年增至97例,但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有4萬例,供需矛盾突出。
  從全國來看,每年因病需要器官移植的約有150萬人,但僅有1萬人能接受移植手術。供需矛盾突出,導致一些問題和潛在風險出現。
  紅會是捐獻登記部門
  該《條例》草案第二章為“捐獻登記”,規定紅十字會是人體器官捐獻的登記機構,且應當向社會公佈其名稱、地址、聯繫方式和工作時間。
  針對“登記機構可以通過郵寄、網絡傳輸、發放登記表等方式,為捐獻人辦理登記提供便利”的條款,高燕貞委員建議應直接將“上門服務”的表述寫入該條款。劉江東委員也建議增加“積極主動配合捐獻人辦理登記手續”的內容,明確登記機構的責任。
  審議過程中,委員們提出,對比省外已經頒佈實施的相關條例,在該項內容的表述上應該更明確。如《江西省遺體捐獻條例》規定,“紅十字會接到信息後,應當及時派出工作人員到現場開展工作”;《上海市遺體捐獻條例》規定,“要求登記機構上門登記”;而《武漢市遺體捐獻條例》也規定,“捐獻人可以自己到登記機構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,也可以要求登記機構上門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”。
  也有委員提出,限於紅十字會的機構性質及經費問題,讓紅十字會承擔過多的職責,會使《條例》執行困難,這方面也應該在考慮範圍內。
  救治因器官衰竭而需移植的患者
  《條例》將捐獻器官的用途規定為“用於救治因器官衰竭而需器官移植的患者,使其能夠延續生命,並改善生活質量”。對此,多名委員建議,應該將捐獻用途擴大。
  張小菁委員建議,應該增加人體器官捐獻用途,不應只限於醫療事業,也應當包括教學等其他科學研究事業;高燕貞委員則建議,《條例》要確定人體器官捐獻的用途是唯一性還是多元性,該條例主要規範了人體器官捐獻用於移植的有關內容,而對用於科研、教學等方面的規定未涉及,如果捐獻目的是多元性的,該條例中還有更多條款需要進行相應修改。
  張小菁委員還建議,人體器官捐獻範圍不應僅限於人體死亡之後的器官捐獻,應增加親屬之間的活體捐獻及配型不合的非親屬之間的交換捐獻。
  設救助基金 接受社會募捐
  《條例》草案規定,省紅十字會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基金,為生活困難的捐受雙方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,救助基金接受企事業單位、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募捐。
  針對該條款,張繼年委員建議,救助基金只是建立人道救助機制的一個方面,應當細化內容,包括經費的來源、使用、管理、監督等方面的內容。龔良柏委員建議,該條款的表述不便於操作和把握,建議對如何關懷和救助做出具體化規定。
  除此之外,委員們還就器官的界定、違法處分、捐獻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建議。昨日,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閉幕,該《條例》(草案)一審結束後,將會進行下一步的修訂和審議。
  (原標題:省人大審議器官捐獻條例 委員建議“上門登記”入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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